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部门使用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指除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工程以外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加工、承揽等。
第四条 学院各类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凡应采购的项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全面领导学院采购工作,对重大采购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培训中心为学院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培训中心作为学院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采购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项目采购全过程和程序,对项目部门提交的采购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四)办理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部门作为采购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采购计划及采购实施方案等;
(二)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签订、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
(三)办理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编报全院采购预算,按照财务相关政策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十条 后勤处对采购项目中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登统,对相关项目参与履约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分类
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限额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为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限额以下,为学院采购项目;
项目采购金额在零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部门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直接购买等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学院采购项目由项目部门按照相应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部门采购项目由项目部门自行询价采购,并留存好询价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涉密采购项目依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培训中心负责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部门在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培训中心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活动前,代表学院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采购代理工作。
第十八条 确定采购人代表
项目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工作,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意见。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第十九条 学院各项采购工作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如项目废标,由项目部门按程序准备材料报培训中心进行二次招标或终止招标。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一万元以下除外)均应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门按照采购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起草合同文本,经院法律顾问审核合格后,代表学院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验收支付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都应进行验收,以确认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门负责组织3人及以上单数相关人员依据合同和学院相关规定履行项目验收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以验收小组组长的身份参与验收,培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学院采购项目验收过程。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门负责起草履约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数量、质量、服务、技术、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的资产,由项目部门交由后勤处登记入库。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结算的项目,由供应商提供结算书,项目部门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由项目部门履行资金支付报销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档案包括:请示、批示、采购需求、会议纪要、采购实施方案、采购文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所有投标(报价)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保密承诺书、履约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涉及采购活动的全部文件资料。采购档案以纸质加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学院采购项目档案由培训中心留存,部门采购由项目部门留存。
第九章 纪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一)项目部门不经报批擅自实施采购的;
(二)将应当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不遵守招标保密规定,向投标方泄露有关招标的预算、标底等保密内容的;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等相关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六)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部门把关不严,验收报告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要求的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本办法与学院文件、制度涉及采购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9月25日